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豫人社[2009]388号)和《关于调整许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许人社[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根据高校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许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大学生参保年度的第一季度预拨各高校,定额使用,超支不补,年终进行审核结算,如有结余,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二、每生40元统筹资金,其中30元由学院发放给学生用于个人门诊医疗费用,每年统一时间发放,其余10元作为门诊调剂金由学院统一管理。建立院系两级调剂金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其中6元以系部为单位调剂使用,4元全院统一调剂。调剂金主要用于补助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
调剂金享受对象: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的在校大学生。
三、普通门诊医疗范围: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及门诊特大病规定病种之外,按照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经医院诊断应住院而本人不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治疗不属于普通门诊医疗范围。
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普通门诊统筹只报销学生按规定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医药费、治疗费。除此之外发生的挂号费、特殊服务费等不属于报销范围。
普通门诊就医管理:
(一)我院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我院指定的医疗机构:许昌市中医院、许昌市公费医疗医院就医(到我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凭学生证免挂号费)。根据省社保厅、教育厅和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学院卫生所经批准纳入许昌市城镇医保定点范围后也作为我院指定医疗机构。
(二)学生就诊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学生证。
(三)参保学生在普通门诊就医,治疗结束一周内,持处方、发票等有关治疗单据到所在系审核确认。
(四)急诊可以直接到本市市直任何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治疗结束一周内,持病历、发票、学生所在系《校外就医证明单》等有关治疗单据到所在系审核确认。
(五)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就医,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医保定点机构治疗,回校后一周内,持病历、发票等有关治疗单据到所在系审核确认。
(六)寒暑假、休学、法定节假日等校外就医的普通门诊费不予报销,在指定医院就医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医疗票据资料不全的以及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的门诊费用,学院不予受理审核及确认。
四、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是由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专用资金,学院设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1、学生在指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医疗费,在就医时直接结算,由其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再由所在系部审核后办理报销记账手续。
2,对于数额比较巨大的医疗门诊费用,可由学生通过所在系向学生处申请额外补助,报销数额由学生处视具体情况拨付。
(三)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1、在校外指定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全额报销;学院卫生所成为指定医疗机构后报销比例另行确定。
2、非指定医院就诊报销比例: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报销60%,个人承担40%。
(四)普通门诊报销限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报销限额为每生每年200元,超支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
(五)以下情况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不予报销:
1、未按照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行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3、打架斗殴、酗酒、自残、交通事故及其他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
(六)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学院的实际情况实时调整。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