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教学管 理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留学生 、交流生、 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招生录取时批准的学制为准 ,普通高职生为 3 年 ,五年制大专生为 5 年 ,“3 + 2 ” 分段制大专为 2 年。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 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 1 年 或推迟 1 年毕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 3 年毕业。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假期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个别专业根据需要可以实行灵活的学期和假期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被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录 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 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 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新生,可以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因个人创业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2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资格;
(五) 新生文化科目测试成绩是否与录取成绩基本一致;
(六)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七)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 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 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 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确保 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 ,记入成 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 、 口试 、实操 、专业认证等多种不 同的形式。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60 分为及格) 或五级制(优 、 良 、中 、及格 、不及 格)。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 ,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考 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 0% - 40% , 终结性考核成绩 占总成绩的 60% - 100% 。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 网呈报 ,获得的学分 、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四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 ,克服学生满足于 60 分的思想(即 考核成绩为 60 分即可取得学分), 学 校 推 行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制 , 简 称 GPA (Grade Point Average) 。学期(学年) GPA 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 位 ,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 、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学分 、学分绩点和学期 (或学年) GPA 值 ,真实 、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 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也通过 GPA 体现。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 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 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按学期进行。根据 《许昌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 规定 ,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 化进行总评 ,总评分为 80 分(含 80 分) 以上者为合格 ,计 1 学分 , 总评分 为 80 分(不含 80 分) 以下者为不合格 ,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也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 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折算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 ,方可取得 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 ;考核不合格 ,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 重修合格 ,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但不计绩点。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核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 作弊除外)。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 ,补考及格者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但 不计绩点 ;补考未达到及格标准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重修成绩 按实际成绩录入 ,重修考试及格者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仍不计绩点。任选 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 ,不作重修的要求 ,既可重选原课程 ,也可改 选其他任选课程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 ,也可以放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 , 须填写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办理缓考手续 ,经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后 报教务处备案。凡擅自旷(缺) 考的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必修课必须 重修 ,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并应视其 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 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必修课 重修 ,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二条 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发出 , 由院部填 写并送达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将学业预警情况通知学 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 预警级别。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所得综合学分( 补考前 ,下 同) 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 60% (不含 60% ) 的 ,给予二级预警 ,所得综合 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 30% (不含 30% ) , 给予一级预警。
第二十四条 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 ,无法跟上本专业同级同 学的正常学习 ,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受到一级预警或两次受到二级预 警的学生 ,建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两次受到一级预警 ,建议予以退学 ;学习期限已达到 最长学习期限 ,仍未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 ,予以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获得学科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等奖励 ,公开发表的作 品和成果(科研成果 、发明创造等),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 职业资格证书及国际认证证书 ,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 ,具体按 《许昌 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奖励学分督查制度。督查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 学年记载的奖励学分进行督查。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 ,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 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作弊处理 ,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在学生年度鉴定中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对有严重失信 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 和荣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专业:
( 一 ) 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根据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三)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 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经学 生申请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专业:
( 一 ) 提前批录取转其他批次录取的或其他批次录取转提前批次录取的;
(二) 招生形式为五年一贯制 、对口升学的;
(三) 艺术与非艺术类的;
(四) 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 入学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 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七)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 受到过处分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 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 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 拟转入学校同意 ,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 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转学到外省的 , 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 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但应当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 一年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在校 期间最多休学两次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考核制度 ,简化批准程 序。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生本人申请 ,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 2 年。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期间 ,学校 与其所在的部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 以上者;
(二) 一学期内需要请假天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 因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休学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 休学的学生 ,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及时离校;
(三)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不能申请享受奖助学金和贫困 补助。原正在发放的 ,停止发放 ,复学后方可继续发放;
(四)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 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五)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及时离校;
(六)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 休学超过半年的 ,复学时应根据休学时已在校学习的时间 , 留级到 下面年级学习 ,毕业时间相应推迟。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 康 ,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二) 因其他原因休学期满 , 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三)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应做退学处理:
(一) 一般学生在四年内(含休学),休学创业学生在六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每学期开学后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 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学籍。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 ,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对于学校已作 出退学决定 ,但不能联系到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或拒不 来校办理退学手续的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 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 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 由本人申请 ,学校研究后同意后可以准予结业 , 由学校 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 ,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 ,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 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 后不再补考。对退学学生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自主设计 、制发学业证书。学业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 书 、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业证书内容主要包括: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学习起止年月 ;专业 、层次 、学制 、毕(结/肄) 业 、学习形式 ;学校 名称 、校(院) 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等。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 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 进行审查 ,如有需要可以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协 助核查。审查合格的按照教育部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规定及 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 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 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 ,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后 ,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 、颁 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要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 、学 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 求者 ,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 学籍 ,不发学历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 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 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 书规定的内容外 ,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 系(专业) 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 24 号) 和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转学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 24 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