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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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3-07-17 编辑: 点击:[]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教学管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 实施细则。

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留学生 、交流生、 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招生录取时批准的学制为准 ,普通高职生 3 年 ,五年制大专生为 5 年 ,“3 + 2 ” 分段制大专为 2 年。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 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 1  年 或推迟 1 年毕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 3 年毕业。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假期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个别专业根据需要可以实行灵活的学期和假期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被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录 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 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 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新生,可以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因个人创业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2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资格;

(五) 新生文化科目测试成绩是否与录取成绩基本一致;

(六)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七)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 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 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 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确保 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 ,记入成 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 口试 、实操 、专业认证等多种不 同的形式。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60 分为及格) 或五级制(优 、 良 、中 、及格 、不及 格)。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 ,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考 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 0% - 40% ,  终结性考核成绩 占总成绩的 60% - 100% 。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 网呈报 ,获得的学分 、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四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 ,克服学生满足于 60 分的思想(即 考核成绩为 60 分即可取得学分), 学 校 推 行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制 , 简 称 GPA (Grade Point Average) 。学期(学年) GPA 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 位 ,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 、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学分 、学分绩点和学期  (或学年) GPA 值 ,真实 、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 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也通过 GPA 体现。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 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 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按学期进行。根据 《许昌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 规定 ,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 化进行总评 ,总评分为 80 分(含 80 分) 以上者为合格 ,计 1 学分 , 总评分 为 80 分(不含 80 分) 以下者为不合格 ,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也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  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折算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 ,方可取得 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 ;考核不合格 ,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或 重修合格 ,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但不计绩点。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核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 作弊除外)。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 ,补考及格者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但  不计绩点 ;补考未达到及格标准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重修成绩  按实际成绩录入 ,重修考试及格者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仍不计绩点。任选  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 ,不作重修的要求 ,既可重选原课程 ,也可改  选其他任选课程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 ,也可以放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 须填写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办理缓考手续 ,经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后 报教务处备案。凡擅自旷(缺) 考的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必修课必须 重修 ,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并应视其 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 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必修课 重修 ,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二条   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发出 由院部填 写并送达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将学业预警情况通知学 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   预警级别。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所得综合学分( 补考前 ,下 同) 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 60% (不含 60% )  的 ,给予二级预警 ,所得综合 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 30% (不含 30% ) ,  给予一级预警。

第二十四条   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 ,无法跟上本专业同级同 学的正常学习 ,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受到一级预警或两次受到二级预 警的学生 ,建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两次受到一级预警 ,建议予以退学 ;学习期限已达到 最长学习期限 ,仍未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 ,予以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获得学科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等奖励 ,公开发表的作 品和成果(科研成果 、发明创造等),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 职业资格证书及国际认证证书 ,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 ,具体按 《许昌 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奖励学分督查制度。督查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  学年记载的奖励学分进行督查。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 ,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 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作弊处理 ,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在学生年度鉴定中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对有严重失信  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  和荣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专业:

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根据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三)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经学 生申请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专业:

提前批录取转其他批次录取的或其他批次录取转提前批次录取的;

(二) 招生形式为五年一贯制 、对口升学的;

(三) 艺术与非艺术类的;

(四) 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 入学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 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七)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 受到过处分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 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 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  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  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转学到外省的 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 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但应当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 一年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在校 期间最多休学两次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考核制度 ,简化批准程 序。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生本人申请 ,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 2 年。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期间 ,学校 与其所在的部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当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 以上者;

(二) 一学期内需要请假天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 因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休学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 休学的学生 ,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及时离校;

(三)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不能申请享受奖助学金和贫困 补助。原正在发放的 ,停止发放 ,复学后方可继续发放;

(四)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 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五)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及时离校;

(六)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 休学超过半年的 ,复学时应根据休学时已在校学习的时间 留级到 下面年级学习 ,毕业时间相应推迟。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 ,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二) 因其他原因休学期满 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三)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应做退学处理:

(一) 一般学生在四年内(含休学),休学创业学生在六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每学期开学后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注销学籍。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 ,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对于学校已作 出退学决定 ,但不能联系到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或拒不 来校办理退学手续的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 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 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由本人申请 ,学校研究后同意后可以准予结业 由学校 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 ,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 ,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 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 后不再补考。对退学学生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自主设计 、制发学业证书。学业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   、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业证书内容主要包括: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学习起止年月 ;专业 、层次 、学制 、毕(结/肄) 、学习形式 ;学校  名称 、校(院) 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等。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 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 进行审查 ,如有需要可以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协 助核查。审查合格的按照教育部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规定及 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 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 ,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后 ,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 、颁 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要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 、学 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 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 学籍 ,不发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 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 书规定的内容外 ,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 系(专业) 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 24 号) 和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转学管理规定》(许职院办〔2006〕 24 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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