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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7 编辑: 点击:[]


  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 ,依据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 分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 ,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 异议 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 、认真 、诚实的原则 ,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 ;学校应当坚持公开 、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学生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 、法律顾问和监察室 、学生处、 教务处 、保卫处 、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与申诉案件的申诉人 、有利害关系或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过申诉案件处分决定者 ,应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有异议 ,应 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 纪律处分;

(二) 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 决定;

(三)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    申诉人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 ,在不可抗 力因素消除后 3  日内凭有关不可抗力因素的证明材料提出申诉的 ,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 ,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 ,并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 、班级 、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学 生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并根据主任意 见作出如下处理:

予以受理 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 申诉材料不齐备 ,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

(三) 不予受理 同时出具决定书。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有下列情况之一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1 .  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 .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 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 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 以研究 ,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原则上采取召开复 查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复查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3 个工作日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 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 ,应当在复查会议召开前 2 个工作日向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 定不延期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 , 申诉人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 ,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包 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 、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复查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介绍与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 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四)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 行辩论;

(六) 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无记名投票表决时 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以上 ,且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不含半数),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应当根据复查会议表决结果 ,对申诉人 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一) 不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 ,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 如需改变原处分(处理) 决定的 ,提出建议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的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 和相关部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采取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  申诉人的姓名 、班级 、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  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 、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3 .  申诉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

4.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 、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5.   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决定;

6.  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 ,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 ,可以中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 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 ,可以撤回 ,复查程序同时终止。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 ;或者认为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抵触的 ,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和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组织办法》 同时 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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