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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7 编辑: 点击:[]


 

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 、劳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 2005  〕 5  号) 和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结  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

(二) 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 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 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 、公开 、公正 ,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 ,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 8 个月 ,记过处分的 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 12 个月 ,从处分决定发布之日起计 算。处分到期按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按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学生纪 律处分管理办法》 执行。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但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没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予处分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 ,督促其改正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不良影响轻微的 ,可以从轻给 予纪律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 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 ,有真诚悔改表现 ,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 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 主动检举 、揭发他人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 ,积极协助组织查处 问题的;

(四) 受他人威胁 、诱骗而违纪的;

(五) 其他由学校认定可以减轻处分的事项。

第七条   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从重处理:

认错态度不好 、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 有意包庇其他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 对检举人 、证人或相关人员 ,威胁 、恫吓 、打击报复的;

(四) 屡次违反学校纪律 ,经教育不改的;

(五)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 恶意串通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 教唆 、胁迫 、诱骗 、指使他人违纪的;

(八) 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九) 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 、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受处分者 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经济困难资助的申请资格和各 种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 担任学生干部者 ,免去相应职务;

(三) 享受各项奖学金者 、助学金和资助者 ,受到违纪处分后 ,停发其自 处分决定当月起计的剩余月份的奖学金和资助金 ,并追回已发放的部分;

(四)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须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以毕业前剩余期限为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 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 ,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 ,可提前 解除。

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 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 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 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 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 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 司法机关的裁定书 、判决书等;

(七) 各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记录。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有反党和反社会主义 的言论和行为:

经教育能改正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 、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 的, 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凡动手打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事后有报复行为的 ,给予记过 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先动手打人的 ,给予记过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 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的 ,给予记过 、留校察 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打架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 结伙打架为首者 ,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直 接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结伙打架先动手打人的 ,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四) 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 ,偏袒一方 ,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 ,给予 记过处分 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 多次殴打 、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 、伤害多人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 ,未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 ;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 他人伤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 ,要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侮辱 、殴打教师者 ,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 ,根据不同情况 ,分 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 、赌具等便利条件的 ,给予记过或者 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卖淫 、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 、嫖娼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制作 、复制 、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录像资料以及其他淫秽制品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偷窃 、诈骗 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 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 ,给予以下处分:

1 .  有作案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分;

4.  作案价值在 800 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明知是赃物仍购买 、窝藏或销售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组织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 煽动 、策划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 ,不听劝阻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 参与非法经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 ,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活动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续天数( 双休日 、节假日 不计算在内) 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2 至 3 天的 ,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4 至 5 天的 ,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三) 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6 至 7 天的 ,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8 至 9 天的 ,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五) 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以上( 包括 60 学时) 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10 天 以上的 ,给予退学处理。如果拒不承认错误 ,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 ,则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算 , 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不计。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 2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或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 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按照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 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 端行为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或破坏公共环境行为之一 ,给予 下列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 ,在教学楼 、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 妨碍他人工作 、学习和休息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扰乱课堂 、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 、宿舍等生活场所秩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三) 举(承) 办大型活动 ,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 ,或者虽经批准 ,不  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给予举(承) 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 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建筑物 、公用设备上乱涂 、乱写 、乱画 ,违章张贴者 ,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五) 损坏校园设施 ,破坏草坪 ,攀折花木者 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在校园公共场所内吸烟 ,造成不良影响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 在校园公共场所男女行为失范 ,经劝告无效 ,顶撞或与值勤人员发 生冲突 ,影响恶劣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 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 、参加或参与非法宗教 、非法组织的 ,给予以下处分: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学籍处分;

(三) 参加邪教组织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网络 、通讯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制造 、复制 、查阅和传 播有害信息的 ,视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恶意攻击 、侮辱 、诽谤他人 ,或者冒用他人名 义发布恶意信息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登录非法网站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建立 、制作 、维护非法 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诋毁 、损害国家机关 、学校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声 誉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 捏造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宣扬邪教 、封建迷信 ,传播淫秽 、色情 、暴力 、凶杀 、恐怖信息及 教唆犯罪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未经允许擅入他人或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应 用程序 、数据 、信息存储等进行操作 ,造成损害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 ,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 ,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拒绝管理 ,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给予警告处分 ;刁难、 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的 ,给予记过 、留  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 ;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三)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大功率电器 、煤火炉 、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的 ,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宿舍内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给公私财物造成 损害的 ,给予记过处分 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六)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 ,经批评教 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 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 在申报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学生困难补助中弄虚作假的;

(三) 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 由于婚姻纠纷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 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 ,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 在校园内乱涂乱画 、乱扔废品废物的;

(三) 未经学校批准 ,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信息的;

(四) 对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 阻碍 、抵制工作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 隐匿 、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 、信件的;

(七) 私自涂改 、伪造证件 、证明或签字的;

(八) 在实习期间 ,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九) 在学校查处他人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 ,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 的;

(十) 纠缠或者骚扰他人 ,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 、新闻 ,或者代表学校做 出承诺 、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十二)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 、二级学院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十三) 因发泄个人不满情绪 ,从楼上乱扔酒瓶 、饮料瓶等物品的;

(十四)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 、参 加未经批准的游行 、示威活动 ;组织 、煽动 、参与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或破 坏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 书写 、制作 、张贴 、投递 、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 、传单、 标语等 ,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 、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 、沙龙 、俱乐部等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 违反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 、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 展活动 ,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出版 、传播非法刊物的 ,或有 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造成严重危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十八) 参加罢课 、罢餐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者或 带头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除给予违纪者相应 处分外 ,还要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 ,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除按物品原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外, 给予下列处分:

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 、护栏 、玻璃 、植物 、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和具有文物价值 、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 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 、电话 、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 ,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四) 故意损坏图书馆和教室设施 、堂具 、教学仪器设备 ,情节严重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故意违反实验 、实习操作规程 给国家 、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盗用他人证件( 学生证 、身份证 、工作证 、图书证等)、信用卡、 存折等 冒领他人财物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 盗用他人信用卡 、账号 、证件 、校园卡等进行消费等活动 除赔偿 当事人经济损失外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将他人奖学金 、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 、班会 、团费、 社团会员费等) 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 除追回相关款项外 ,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四) 非法刻制公章 ,伪造证件 、证书 、证明 、成绩单等行为 ,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五) 偷窃公章 、保密文件 、档案等物品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协同作案者作案 ,或提供信息 、作案工具 ,或进行掩盖 、窝藏等,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 作案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 、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予以 通报批评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和后果严重者 ,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九) 在校园携带 、藏匿管制刀具 、各类枪支 ,除由学校没收刀具 、枪支 并上交公安机关外 ,还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 隐匿 、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除赔偿经济 损失外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 ,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 ,给学校或他人造成 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 侮辱或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经  教育屡犯不改者 、情节严重者 ,给予记过处分 ;对他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 因考试 、成绩评定 、评优评先 、就业创业 、处分等原因 ,对教   、学校工作人员或领导寻衅滋事 、报复陷害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 ,涉及其他违纪行为的 ,参照其他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 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其中凡涉及考试违 纪处理时 ,二级学院要会同教务处共同处理 ;涉及刑事 、治安方面的违纪行 由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使用适当的 方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由二级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提  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 ,报学生处。 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最后  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处理的 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可先公布处理决定 ,然后再按规定 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和公布。对学生作出处分后 被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由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 、其监护人或其书面委 托的代理人 ,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 ,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 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 ,如本人不   ,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  处分决定书时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 被处分学生同学或利益相关者) 到场 ,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 ;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 即视为送达。

(二)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 ,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  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  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 ,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 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 ,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告。 自公告发  出之日起 7  日 , 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可以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申诉处理办法》 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 据明确 、处分适当 ,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 、共青团员的 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将 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三十七条   在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 ,再次违纪者 ,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 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本人申请 ,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并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拒不离校的 由学校保  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

第五章           

第四十条   对本实施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参照本实施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  “以上处分 ” 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一名学生同一 时期内分别有不同违纪行为的 ,根据本实施 办法有关条款 ,视情节严重 ,可合并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纪律处分办法》(许职院文〔2017〕 91 号)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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