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 、劳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 2005 〕 5 号) 和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结 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 ) 坚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
(二) 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 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 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 、公开 、公正 ,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 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 一 )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 ,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 8 个月 ,记过处分的 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 12 个月 ,从处分决定发布之日起计 算。处分到期按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按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学生纪 律处分管理办法》 执行。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 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但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没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予处分 ,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 育 ,督促其改正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不良影响轻微的 ,可以从轻给 予纪律处分:
( 一 )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 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 ,有真诚悔改表现 ,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 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 主动检举 、揭发他人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 ,积极协助组织查处 问题的;
(四) 受他人威胁 、诱骗而违纪的;
(五) 其他由学校认定可以减轻处分的事项。
第七条 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从重处理:
( 一 ) 认错态度不好 、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 有意包庇其他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 对检举人 、证人或相关人员 ,威胁 、恫吓 、打击报复的;
(四) 屡次违反学校纪律 ,经教育不改的;
(五)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 恶意串通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 教唆 、胁迫 、诱骗 、指使他人违纪的;
(八) 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九) 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 、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受处分者 , 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 一 ) 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经济困难资助的申请资格和各 种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 担任学生干部者 ,免去相应职务;
(三) 享受各项奖学金者 、助学金和资助者 ,受到违纪处分后 ,停发其自 处分决定当月起计的剩余月份的奖学金和资助金 ,并追回已发放的部分;
(四)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须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 以毕业前剩余期限为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 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 ,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 ,可提前 解除。
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 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 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 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 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 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 司法机关的裁定书 、判决书等;
(七) 各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记录。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有反党和反社会主义 的言论和行为:
( 一 ) 经教育能改正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 一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 、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 的, 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 一 ) 凡动手打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事后有报复行为的 ,给予记过 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先动手打人的 ,给予记过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 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的 ,给予记过 、留校察 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策划打架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 结伙打架为首者 ,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直 接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结伙打架先动手打人的 ,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四) 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 ,偏袒一方 ,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 ,给予 记过处分 ; 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 多次殴打 、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 、伤害多人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 ,未造成他人伤害的 , 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造成他人伤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 他人伤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 ,要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侮辱 、殴打教师者 ,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 ,根据不同情况 ,分 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 一 )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 、赌具等便利条件的 ,给予记过或者 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卖淫 、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 、嫖娼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制作 、复制 、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录像资料以及其他淫秽制品 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偷窃 、诈骗 、 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 , 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 外 ,给予以下处分:
1 . 有作案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分;
4. 作案价值在 800 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明知是赃物仍购买 、窝藏或销售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组织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 煽动 、策划非法集会 、游行 、示威 ,不听劝阻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 参与非法经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 ,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活动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续天数( 双休日 、节假日 不计算在内) 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 ) 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2 至 3 天的 ,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4 至 5 天的 ,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三) 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6 至 7 天的 ,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累计达 50 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8 至 9 天的 ,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五) 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以上( 包括 60 学时) 或者擅自离校连续 10 天 以上的 ,给予退学处理。如果拒不承认错误 ,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 ,则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算 , 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不计。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 2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或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 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按照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 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 端行为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或破坏公共环境行为之一 的 ,给予 下列纪律处分:
( 一 ) 未经批准 ,在教学楼 、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 妨碍他人工作 、学习和休息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扰乱课堂 、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 、宿舍等生活场所秩 序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三) 举(承) 办大型活动 ,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 ,或者虽经批准 ,不 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给予举(承) 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 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建筑物 、公用设备上乱涂 、乱写 、乱画 ,违章张贴者 ,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五) 损坏校园设施 ,破坏草坪 ,攀折花木者 , 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外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在校园公共场所内吸烟 ,造成不良影响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 在校园公共场所男女行为失范 ,经劝告无效 ,顶撞或与值勤人员发 生冲突 ,影响恶劣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 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 、参加或参与非法宗教 、非法组织的 ,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不听劝阻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学籍处分;
(三) 参加邪教组织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网络 、通讯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制造 、复制 、查阅和传 播有害信息的 ,视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 一 ) 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恶意攻击 、侮辱 、诽谤他人 ,或者冒用他人名 义发布恶意信息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 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 登录非法网站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建立 、制作 、维护非法 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诋毁 、损害国家机关 、学校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声 誉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 捏造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宣扬邪教 、封建迷信 ,传播淫秽 、色情 、暴力 、凶杀 、恐怖信息及 教唆犯罪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未经允许擅入他人或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应 用程序 、数据 、信息存储等进行操作 ,造成损害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 ,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 , 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 ,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 一 ) 拒绝管理 ,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给予警告处分 ;刁难、 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的 ,给予记过 、留 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 ;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三)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 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大功率电器 、煤火炉 、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的 ,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宿舍内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给公私财物造成 损害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六)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 ,经批评教 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 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 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 在申报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学生困难补助中弄虚作假的;
(三) 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 , 由于婚姻纠纷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 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 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二) 在校园内乱涂乱画 、乱扔废品废物的;
(三) 未经学校批准 ,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信息的;
(四) 对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
(五) 阻碍 、抵制工作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六) 隐匿 、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 、信件的;
(七) 私自涂改 、伪造证件 、证明或签字的;
(八) 在实习期间 ,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九) 在学校查处他人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 ,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 的;
(十) 纠缠或者骚扰他人 ,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 、新闻 ,或者代表学校做 出承诺 、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十二) 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 、二级学院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十三) 因发泄个人不满情绪 ,从楼上乱扔酒瓶 、饮料瓶等物品的;
(十四)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 、参 加未经批准的游行 、示威活动 ;组织 、煽动 、参与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或破 坏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 书写 、制作 、张贴 、投递 、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 、传单、 标语等 ,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 、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 、沙龙 、俱乐部等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 违反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 、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 展活动 ,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 出版 、传播非法刊物的 ,或有 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造成严重危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十八) 参加罢课 、罢餐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者或 带头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 除给予违纪者相应 处分外 ,还要支付受害人医疗费用 ,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 除按物品原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外, 给予下列处分:
( 一 ) 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 、护栏 、玻璃 、植物 、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和具有文物价值 、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 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故意损坏校园广播电视 、电话 、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 ,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四) 故意损坏图书馆和教室设施 、堂具 、教学仪器设备 ,情节严重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故意违反实验 、实习操作规程 , 给国家 、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盗用他人证件( 学生证 、身份证 、工作证 、图书证等)、信用卡、 存折等 , 冒领他人财物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 盗用他人信用卡 、账号 、证件 、校园卡等进行消费等活动 , 除赔偿 当事人经济损失外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将他人奖学金 、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 、班会 、团费、 社团会员费等) 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 , 除追回相关款项外 ,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四) 非法刻制公章 ,伪造证件 、证书 、证明 、成绩单等行为 ,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五) 偷窃公章 、保密文件 、档案等物品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协同作案者作案 ,或提供信息 、作案工具 ,或进行掩盖 、窝藏等,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 作案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 、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予以 通报批评 ;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和后果严重者 ,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九) 在校园携带 、藏匿管制刀具 、各类枪支 ,除由学校没收刀具 、枪支 并上交公安机关外 ,还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 隐匿 、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 除赔偿经济 损失外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 ,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 ,给学校或他人造成 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 侮辱或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经 教育屡犯不改者 、情节严重者 ,给予记过处分 ;对他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 因考试 、成绩评定 、评优评先 、就业创业 、处分等原因 ,对教 师 、学校工作人员或领导寻衅滋事 、报复陷害的 ,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 ,涉及其他违纪行为的 ,参照其他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 , 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其中凡涉及考试违 纪处理时 ,二级学院要会同教务处共同处理 ;涉及刑事 、治安方面的违纪行 为 , 由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使用适当的 方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 由二级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提 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 ,报学生处。 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最后 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处理的 , 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可先公布处理决定 ,然后再按规定 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和公布。对学生作出处分后 , 向 被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由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 、其监护人或其书面委 托的代理人 ,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 ,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 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 ,如本人不 在 ,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 处分决定书时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 被处分学生同学或利益相关者) 到场 ,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 ;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 , 即视为送达。
(二)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 ,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 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 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 ,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 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 ,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告。 自公告发 出之日起 7 日 , 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可以向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申诉处理办法》 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 据明确 、处分适当 ,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 、共青团员的 , 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将 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三十七条 在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 ,再次违纪者 ,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 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 由本人申请 ,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并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拒不离校的 , 由学校保 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本实施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参照本实施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 “以上处分 ” 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一名学生同一 时期内分别有不同违纪行为的 ,根据本实施 办法有关条款 ,视情节严重 ,可合并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纪律处分办法》(许职院文〔2017〕 91 号)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