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 、劳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要坚持依法 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 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 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 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 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 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 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 自我服务 、 自 我教育 、 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 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 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 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 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持有关证明材 料向学校请假 ,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 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
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 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新生 ,可以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因个人创业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 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 一条 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是否符合加分资格;
(五) 新生文化科目测试成绩是否与录取成绩基本一致;
(六)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七)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 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 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 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确保 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均应参加考核 ,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 ,方可 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 、 口试 、实操 、专业认证等多种不同 的形式。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60 分为及格) 或五级制(优 、 良 、中 、及格 、不及 格)。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 ,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考 核成绩的评定 ,在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 0% ~ 40% , 终结性考核 成绩占总成绩的 60% ~ 100% 。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 网呈报 ,获得的学分 、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 ,克服学生满足于 60 分的思想(即 考核成绩为 60 分即可取得学分), 学 校 推 行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制 , 简 称 GPA (Grade Point Average) 。学期(学年) GPA 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 位 ,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 、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学分 、学分绩点和学期 (或学年) GPA 值 ,真实 、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 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也通过 GPA 体现。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 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 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按学期进行。根据 《许昌职业技 术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 规定 ,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 化进行总评 ,总评分为 80 分(含 80 分) 以上者为合格 ,计 1 学分 , 总评分 为 80 分(不含 80 分) 以下者为不合格 ,不计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也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 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折算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按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分课程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合格 ,方可取 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 ;考核不合格 ,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 或重修合格 ,则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但不计绩点。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 旷考 、作弊除外)。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 ,补考及格者 ,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但不计绩点 ;补考未达到及格标准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重 修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 ,重修考试及格者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仍不计绩点。 任选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 ,不作重修的要求 ,既可重选原课程 ,也 可改选其他任选课程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 ,也可以放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 , 须填写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办理缓考手续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 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擅自旷(缺) 考的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必修课 必须重修 ,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并应视其 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 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必修课 重修 ,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发出 , 由二级学 院填写并送达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将学业预警情况通 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五条 预警级别。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所得综合学分( 补考前 ,下 同) 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 60% (不含 60% ) 的 ,给予二级预警 ,所得综合 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 30% (不含 30% ) , 给予一级预警。
第二十六条 转级学习。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 ,无法跟上本专业同级同 学的正常学习 ,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受到一级预警或两次受到二级预 警的学生 ,建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两次受到一级预警 ,建议予以退学 ;学习期限已达到 最长学习期限 ,仍未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 ,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获得学科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等奖励 ,公开发表的作 品和成果(科研成果 、发明创造等),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 职业资格证书及国际认证证书 ,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 ,具体按 《许昌 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奖励学分督查制度。督查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奖励学分进行督查。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 ,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作弊处理 ,有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生年度鉴定中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的学术称号和荣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在第一学年申请转 专业:
( 一 ) 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需要转专业的;
(三)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 一 )提前批录取转其他批次录取的或其他批次录取转提前批次录取的;
(二) 招生形式为五年一贯制、对口升学的;
(三) 艺术与非艺术类的;
(四) 国家有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 入学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 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七)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 受到过处分的;
(九)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先由本人申请,经原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 拟转入学校同意 ,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 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转学到外省的 , 由河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但应当在标准学制基础上推迟 一年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考核制度 ,简化批准程序。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生本人申请,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 2 年。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 一 )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以上者;
(二) 一学期内需要请假天数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 ) 休学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及时离校;
(三)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申请享受奖助学金和贫困补助。原正在发放的,停止发放,复学后方可继续发放;
(四)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五)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六) 休学超过半年的,复学时应根据休学时已在校学习的时间 , 留级到 下面年级学习 ,毕业时间相应推迟。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 合格 ,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 康 ,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二) 因其他原因休学期满 , 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 可复学;
(三)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 一 ) 一般学生在四年内(含休学),休学创业学生在六年内未完成学业 的;
(二) 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给予学生退学处理 , 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 同时报河南省教育 厅备案 ,注销学籍。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 ,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对于学校已作 出退学决定 ,但不能联系到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来校办理退学手续或拒不 来校办理退学手续的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后同意后可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后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以后不再补考或重修 ,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办理。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 、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 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照法律程 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 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 称号或者其他
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使用适当的 方式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 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并制定工作规则。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 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做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做出决定。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许职院文〔2017〕 70 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