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执行。其中凡涉及考试违纪处理时,二级学院要会同教务处共同处理;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协助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使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所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二级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最后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可先公布处理决定,然后再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和公布。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向被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由二级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其监护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被处分学生的同学或利益相关者)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三十七条 在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拒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