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在解决贫困学生生活困难的同时,培养学生的生活和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为学校或社会企业、单位、个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完成一定的任务,承担一定的责任,获取一定的劳务报酬的活动。 二.学院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和困难生补助,并设立贫困学生资助基金,建立独立账户,由学生处与财务处共同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三、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分管院领导主管,学生处负责组织。各系(部)和安排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单位须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此项工作。 四、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2、学习刻苦勤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3、勤俭节约,平时生活严格要求自己,在家庭资助、享受学校困难补助后仍生活困难。 4、同等条件下,有特长者、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 五、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写出勤工助学上岗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县、乡、村三级证明或家长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2、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对申请者经济状况进行初审,并交全班同学民主评议后报系审核。 3、系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公布名单,接受全院师生评议,无异议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由院领导签字生效,以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六、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1、勤工助学在岗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学校及勤工助学有关规章制度。 2、服从统一安排,不得与管理老师发生争执,有意见,可逐级上报。 3、原则上不提倡学生自发组织或自行联系勤工助学活动,但是学生个人在学习期间自行到社会上兼职工作或者从事其它勤工助学活动。要纳入到学校统一管理工作中,经院、系同意方可进行; 4、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者不按程序进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校规校纪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处分者。 (2)生活不俭朴,抽烟喝酒、追求享乐者。 (3)组织纪律性差,岗位工作迟到、早退累计二次或旷工一次者。 (4)工作不负责,任务完成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5)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较差者。 七、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1、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处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标准,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 2、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八、院内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1、学生勤工助学工资采取计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具体标准由学生处视岗位和市场物价变化提出建议,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确定。 2、勤工助学的学生劳动报酬,凡属经费独立核算部门的由用人部门负责,有创收的部门由用人部门负担一半,属其它部门的从勤工助学基金支付。 3、勤工助学酬金每月发放一次,由困难学生上岗部门的领导如实写出上岗学生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及质量、工作表现等,并报学生处审核后方可发放。 九、工作纠纷的处理 在由学生处安排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有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理,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劳动纠纷时,学生处负责协调并依法维护学生权利。未经学院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校纪校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