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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7 编辑: 点击:[]


 

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树立良好的考风 、学风和校 ,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 、公正 ,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 ,规范学生考试违规 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等法律 、行 政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违 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组织的各 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 ;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的原则 以不正 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应当遵循公正 、公开 、合 法适当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 、情节及后果 相当。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 ,对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的安排和要求,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 ,分为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特别严重考试违纪行为。对发生  上述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令其退出考场 ,相应科目成绩记为  零分 ,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 ,并按规定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于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取消考试资格, 令其退出考场 ,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 ,并给予警告处分:

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二) 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 、计算器 、作图工具 、计算用图 、表等物品;

(三) 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 ,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 考试抽签后 ,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五) 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于较严重违纪行为 ,取消考试资格 ,令 其退出考场 ,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 ,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不按要求就座 ,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二) 考试中 ,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 ,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三) 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经 劝阻不改;

(四) 提前交卷后 ,在考场附近逗留 、交谈 ,影响他人考试 ,经劝阻不 改;

(五)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 开;

(六) 开考前 ,拒绝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 品(如手机 、电脑 、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 ,课本 、参考资料等) 放置在指定 地点;

(七) 有其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取消考试资格 ,令其 退出考场 ,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 ,并给予记过处分:

严重违反考纪 ,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 ,造成考试事故;

(二) 用规定以外的笔 、纸答题 ,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三) 离开考场未交卷;

(四) 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 二次重犯第七条或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

(六) 有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于特别严重违纪行为 ,取消考试资格, 令其退出考场 ,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 ,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试期间故意销毁试卷(或答题卡 、答题纸等) 或其他考试材料;

(二) 干扰考试评卷工作 ,纠缠 、威胁 、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三) 二次重犯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

(四) 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违背考试公   、公正的原则及通过非法或非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行为, 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较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严重考试作  弊行为 ,对发生上述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令其退出考场 ,相  应科目成绩记为零分 ,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 ,并分别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于一般作弊行为 ,取消考试资格 ,令 其退出考场 ,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 ,并给予记过处分:

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 、抄袭答卷;

(二) 互对答案 、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三) 传接物品或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 草稿纸),互打暗号 、手势作弊;

(四) 提前交卷后 ,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 向他人说试题答案;

(五) 交卷后翻阅 、修改试卷;

(六) 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于较严重作弊行为 ,取消考试资格, 令其退出考场 ,该科目成绩计为零分 ,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故意在答卷( 或签到表 、座位表等)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 、考号等信息 ,但未能答题;

(二) 闭卷考试中 ,在课桌 、墙壁上查看事先由自己或他人书写的与考试 有关的内容;

(三) 闭卷考试开考后 ,将文字材料(如教材 、参考资料 、练习本 、笔记   、字典 、纸张 、书包等) 或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手机、 传呼机 、掌上电脑 、电子词典等) 带入考场并使用;

(四) 闭卷考试中 以各种形式夹带 、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五) 开卷考试中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在 书中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六) 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 ,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七) 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 ,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八) 交换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于严重作弊行为 ,取消考试资格 ,令其退出考场 ,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 ,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 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三) 已构成考试作弊 ,且肆意纠缠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监考人 员;

(四) 一年内二次重犯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将学生用于违纪 、作弊的材料没收 ,并如实将考生 违纪 、作弊的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 ,考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 纪事实的依据 ,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同时 ,应 让学生知晓后并在 《考场记录》 上签字 ,然后终止学生考试。对可以提前离 场的 ,要求学生离开考场 ;对拒不签字的学生 ,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登记 表上注明未签字原因。考试结束后 ,监考人员须将考场内学生违纪 、作弊的 情况记载和学生用于违纪 、作弊的材料一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由教务处 直接组织的相关考试 ,学生用于违纪 、作弊的材料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由公安机关进行 处理 ;构成犯罪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考生违纪 、作弊记录 ,在进行调查认定的基础上 ,按照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处分的管理权限及程序, 及时研究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达到既能惩处违纪作弊学生的目的 ,又  能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所受处分由学校行文公布, 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学校教务部门接受考试后十天内有关违纪 、作弊的举报 ,举 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违纪 、作弊行为查处(指在考试中受到的查处) 的学生 若对违纪 、作弊行为的事实有异议 ,应在查处当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述 ,逾期 不予受理。学校教务处部门在接到申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并通知学 生。

第五章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 ,不得参与各种奖助学金申请和三好学 、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许职院文〔2017〕 94 号) 同时废 止 ,其他文件与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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