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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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7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征兵工作(下简称学校征兵工作),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普通本科、高职专科,下简称高校)、普通高级中学(下简称高中)、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简称中职)等全日制公办及民办学校(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部队建设和兵员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按照“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军地合力、整体推进,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兵员。

第四条 学校应开展宣传教育、兵役登记、应届毕业生预征等工作。民办高中还应组织在校复习的往届高中毕业生报名应征;中职还应组织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下简称翌年毕业生)报名应征。高校还应做好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报名应征、直接招收士官、定向培养和军地学校联合培养士官及落实相关政策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征兵工作,在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的领导下,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高校设立人民武装部,高中、中职可采取挂靠方式设置人民武装部,高中挂靠到政教处,中职挂靠到学生处(科)。

高校人民武装部的成立及撤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军区备案,高中、中职人民武装部的成立及撤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军分区(警备区)备案。人武部部长、副部长、干事的任免,学校按组织程序报批前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的意见,其他管理及建设标准参照现行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的办法执行。人民武装部部长列席学校党委会议。

第六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1名党委副书记和1名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人民武装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团委、校医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兵领导小组。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学校应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采取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等内容的教育。

第八条 学校人民武装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学习。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和兵役法规学习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学生必修课,统一规范内容,严密组织实施,适当计入学分。每学期,高校安排不少于3课时,高中、中职安排不少于2课时,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新生入学军训期间,国防和兵役法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训练总课时的10%。

第十条 每年5、10月份,学校应集中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征兵法律法规;

(二)人民军队的宗旨、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三)征兵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优抚激励政策;

(四)征兵中的典型和入伍学生在部队成长事迹。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 每年5、6月份为兵役登记核验时间,学校应当组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或核验。年满十七周岁的男性学生,根据本人自愿也可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各院系、年(班)级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兵役登记工作,设立固定的兵役登记站。

学校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兵役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征兵政策规定、条件标准,熟悉兵役登记核验程序方法、组织实施步骤等。

第十三条 兵役登记实施前,各院系、年(班)级应当组织适龄学生专题教育,学习兵役法规。兵役登记核验主要程序是:

(一)印发通知或张贴公告,告知兵役登记核验的时间、地点、程序、方法和内容;

(二)对适龄学生情况详细登记或核验,并进行目测初审;

(三)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认真填写《兵役登记证》;

(四)将《兵役登记证》报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审核盖章;

(五)发放《兵役登记证》;

(六)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登记、统计数据等资料。

第十四条 学校人民武装部应为本校适龄学生建立兵役情况档案,适时加强教育和管理。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变更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的,学校人民武装部应及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学生,登记当年未被批准入伍的,下年要进行核验。

第五章 入伍预征

第十五条 学校应组织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当年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开展入伍预征工作。具体方法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所在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和学校,适时对网上报名预征人员进行身体初检、病史调查和政治初审,将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参军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征集义务兵开始后,预征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限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的,视为拒绝、逃避服兵役,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高校、高中、中职应届毕业生的预征对象选定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高校在校学生的预征对象选定工作在征集义务兵开始前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人民武装部应全面了解掌握预征对象的家庭情况、病史状况及联络方式等,加强动态教育、管理和考察,实时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跟踪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兵员征集

第十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高中、中职应向所在县级兵役机关提供本校所有男性应届毕业生去向、是否为预征对象、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 征集义务兵报名开始前10日,学校人民武装部应逐一通知预征对象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学校毕业生和中职翌年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高校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符合征集条件,即可从学校报名应征,也可从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

第二十一条 征集义务兵报名开始后,学校应积极动员适龄学生报名应征,把翌年毕业生和刚入学的高校新生作为重点。高校人民武装部应统一组织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应征报名登记,并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等表格。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年征集义务兵任务和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已应征报名情况,组织报名应征的高校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选定预征对象,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所在县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组织在学校报名应征的高校翌年毕业生和在校学生预征对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组织对高校翌年毕业生和在校学生初定兵人员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对张榜公示合格人员,协助办理入伍手续、完善学费补偿代偿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征集新兵入伍后10个工作日内,高校人民武装部应对在学校报名、并被批准入伍的翌年毕业生和在校学生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并协助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书面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和民政部门。对入学前常住户口不在征集地的入伍学生,应当通知其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民政部门和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章 落实政策

第二十六条 高校、中职可单独安排翌年毕业生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或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和已修学分,对其是否具备毕业资格进行认定。

高校在校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入伍后,有条件的可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回原学校参加考试或答辩。

第二十七条 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翌年毕业生和在校学生,县级征兵办公室要优先、提前定兵,在新兵起运之日7天前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庭凭入伍通知书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八条 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应根据省教育厅提供并经省征兵办公室核实的拟应征入伍人数,将省属高校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金预拨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其分拨到相关学校。市级财政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知的市属高校应征入伍人数和预拨额度预拨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本校征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入伍前,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发放或办理完毕。预拨经费未及时到位的高校,由学校先行垫付发放。

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中毕业生到民办高中(含各类高考复习学校)复习期间,被征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就读学校应退还其本学期所交纳的住宿费、学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

第二十九条 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或正在高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其入学或复学。入学后或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力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所在学校应恢复其学籍,并妥善安排学业。对因政治、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服现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安排复学,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可申请国家学费资助,学校予以积极办理。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生)、在校学生退役后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予以优先照顾。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安排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升本考试时,各项成绩合格,学校可优先录取入读普通本科。

第三十二条 征集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学校应参照应届毕业生,再次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毕业证发放等时机,须审查学生《兵役登记证》及其履行兵役义务情况,入学前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达到法定兵役登记年龄的男性学生,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征集、《兵役登记证》上有“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结论的,已被高校录取或正在高校就学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依法查验兵役登记情况或者徇私舞弊作伪证办理上述手续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翌年毕业生确定预征对象数量计入毕业生就业率,征兵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学校、院系(班级)教学水平评估内容。省有关部门对高校、省辖市有关部门对高中、中职征兵工作,每年联合进行一次考评,2—3年联合进行一次表彰。工作不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差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学校对各部门、院系开展征兵工作和适龄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阻挠、干预他人履行兵役义务的,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高校预征工作经费,按每确定1名预征对象补助60元的标准,列入省财政预算。每年征集义务兵工作结束后,省教育厅通过网上预征系统统计汇总各高校预征对象人数,经省征兵办公室核准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经费拨付各学校。

高中、中职预征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高校预征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列入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平时组织国防教育、兵役法规宣传、军事训练等所需经费,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高校组织翌年毕业生和在校学生、民办高中组织在校复习的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组织翌年毕业生报名应征的经费,按照每征集入伍1人补助60元的标准,由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协调本级财政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直接招收士官、定向培养士官、军地学校联合培养士官,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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